我们的业务范围
公司法
易周律师行提供全面的公司法及公司秘书服务,服务覆盖香港、中国内地及缅甸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从成立至年度备案、注销登记及清盘。
我们就公司管理事宜提供指引,包括股东及董事会议、委任及辞退董事、法人代表、监事及核数师的程序、公司账目规定及周年申报表。我们经常协助客户准备公司会议,包括起草书面决议及会议记录、编制代表委托书及公司授权书,并根据组织章程文件或适用的公司法就有关程序提供法律建议。对于非香港成立但于香港设立分行的公司,我们能就香港《公司条例》第XVI部的规定提供指引。我们亦就股份认购、股份及股权转让提供法律建议。我们定期就董事责任、少数股东保障及股东争议提供法律建议,此等服务亦经常作为合并与收购、公司金融或合营交易的一部分。
我们在处理于主要离岸司法管辖区例如开曼群岛及英属维尔京群岛成立公司的手续及持续公司管理方面具显著的经验。
除协助客户在香港、中国内地或缅甸成立公司或进行初期投资外,我们亦就本地公司法、证券法、环境法、税收法、雇用法、竞争法及其他适用于客户业务的法律法规提供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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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及香港金管局发布有关中介人的虚拟资产相关活动的联合通函
证监会/金管局于2022年1月28日发布的通函载列针对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或者提供虚拟资产交易或者投资咨询服务的中介人的指引
香港交易所及证监会近期采取的纪律行动
经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简化在香港及内地以外注册成立公司的上市制度,并为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机会。
美国总统签发关于数字资产监管的行政命令
2022年3月9日,美国总统小约瑟夫·罗宾内特·拜登签发了一份《关于确保负责任地发展数字资产的行政命令》(数字资产行政命令),启动了一套加密货币监管及监督的综合性方法,旨在在加密货币带来的机遇及风险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
香港联交所就海外发行人的最新经修订上市制度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经修订的联交所《上市规则》于2022年1月1日生效,简化在香港及内地以外注册成立公司的上市制度,并为中国内地上市公司提供更多机会。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监管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建议
2022年1月1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刊发了一份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就用做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各类活动的监管的建议寻求意见。
香港证监会发布香港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建议操守准则及联交所兼任保荐人的谘询总结
2021年10月29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关于(i)香港股权资本市场和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操守规定;及(ii)联交所“兼任保荐人”要求至少一名整体协调人同时担任保荐人的规定(合称为“簿记建档操守规定”)的谘询总结(“谘询总结”)。

在香港成立和注册公司受《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及其附属法例规管。招股章程、公司清盘、破产以及解除董事职务相关规定分别载于《公司(清算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
有关香港成立或注册公司的一些主要规定载列如下:
- 公司章程为公司组织文件
- 《公司条例》订明范本,供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使用
- 可选择保留或使用公章
- 公司股份没有票面价值
- 无论何时股本有变动时,公司须提交资本变动表,呈现公司最新股本情况。
- 公司至少一名董事是自然人
- 如董事雇佣合同期限超过3年,需要获得公司成员批准。
- 如属私人公司,需在公司成立周年日起42天内提交年报办理注册。
- 如属公众公司,需在账目查询期起计6个月后的42天内提交年报办理注册。
- 公司需要拟备适当的财务报表和董事报告,但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中小企业可拟备简化表格:
– 年收入总额不超过1亿港元
– 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港元
– 在此财政年度里平均雇员不超过100人
- 除非经股东一致同意,否则每年股东大会必须在账目查询期内举行
- 就公司的可注册资产设立或解除押记文书认证副本必须在文书日期起计的五个星期内,连同有关指明表格送交公司注册处注册。
- 在香港向公众发行股份须符合《公司(清算及杂项条文)条例》中招股章程要求或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下的授权要求(除非相关的法定豁免适用)(如仅售予专业投资者(《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部第1条)或在香港仅售予不超过50人)
易周律师行提供一系列公司法和公司秘书服务并就公司管理事宜提供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