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成立公司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监管用作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建议
2022年1月12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刊发了一份关于加密资产和稳定币的讨论文件,就用做支付用途的稳定币的各类活动的监管的建议寻求意见。
香港证监会发布香港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建议操守准则及联交所兼任保荐人的谘询总结
2021年10月29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关于(i)香港股权资本市场和债务资本市场交易的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的操守规定;及(ii)联交所“兼任保荐人”要求至少一名整体协调人同时担任保荐人的规定(合称为“簿记建档操守规定”)的谘询总结(“谘询总结”)。
香港联交所新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上市制度概述
联交所新的上市制度准许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市场上市,该制度将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其中对联交所《上市规则》进行了若干修订,包括关于SPAC上市的新的第18B章,于2021年12月17日刊载于联交所的《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咨询总结》。
联交所刊发《有关香港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咨询总结》
2021年12月10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交易所”)公布有关加强上市公司企业管治常规及汇报的谘询总结。
香港交易所《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变更于2022年1月1日生效
2021年12月10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交易所”)公布有关加强上市公司企业管治常规及汇报的谘询总结。
香港廉政公署起诉四人涉嫌就上市公司「买壳」交易串谋诈骗及「洗黑钱」
2021年11月19日,香港廉政公署(廉署)落案起诉四名人士,控告他们涉嫌在配售可换股票据以增加于主板上市的亚洲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亚洲资源)股本时隐瞒或者未予披露秘密「买壳」协议,串谋诈骗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亚洲资源,以及其董事会成员和股东,以及洗黑钱。

在香港成立的私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解除董事职务时一般遵守以下程序:
- 拟议解除董事职务的特殊通知须由公司成员发出,并于拟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董事职务前28天发出。
- 收到特殊通知后,公司须将此类通知副本转发该董事。收到特殊通知后,董事应作出书面声明或陈述,并要求公司将其传阅予公司成员。
- 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过半数)董事书面决议,并批准:(1)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董事会董事职务;(2)中止该董事与公司的雇佣合同(如适用);及(3)发布股东大会通知。
- 公司应在拟议召开股东大会前至少14天向公司成员和董事发送此股东大会通知(说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和地点以及拟议解除董事职务的决议)。如董事作出书面陈述,此通知还须详细说明该董事已作出陈述,并须随附该书面陈述的副本。
- 如该董事的书面陈述未传阅至公司成员,或因为收到的通知太迟或因为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未向公司成员传阅此陈述,该董事可要求在股东大会宣读此书面陈述。
- 在股东大会上,应通过特别决议,批准解除董事职务并终止其与公司之间的雇佣合同(如适用)。此决议应包含措辞“于(决议日期)起,解除其(董事姓名)公司董事职务”。
- 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后,公司须在解除董事职务14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一份填妥及签署的订明表格。
- 如果董事是公司银行账户的签署人,则公司应将解除董事职务通知告知公司银行。
- 公司应在公司资料库中更新董事登记册。
易周律师行协助在香港建立公司、在中国成立实体以及在缅甸成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