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于香港上市

易周律师行向寻求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提供具高度影响力的法律建议。我们曾将中国民营及国有企业上市,亦曾担任海外公司的上市代理。过去十年,我们一直参与若干大型及最具开创性的交易,以使其推向香港市场。我们曾担任友邦保险主要股东的香港法律顾问,在其2010年首次公开招股已募集资金超过1590亿港元。

易周律师行在《上市规则》第21章所述基金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18章矿业公司首次公开招股提供法律建议方面具有独特经验。我们在帮助小型具活力的公司在首次进入公共股权市场方面亦具有丰富经验。易周律师行积极参与向香港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上市的公司提供法律建议。本所亦在担任首次公开招股项目的包销商及保荐人的代理以向上市申请人提供法律建议方面具广泛的经验。

易周律师行于上市程序的所有阶段向其客户提供指引,并提供完整的首次公开招股项目管理,从上市标准提供法律建议、首次公开招股前的规划及架构(包括尽职审查、首次公开招股前的投资及集团重组)及就主要问题向联交所递交上市前文件,至招股章程的编制、审阅及核证,以及包销协议及其他主要合同的谈判。我们知悉首次公开招股是一家公司迈出的其中最大一步,且上市申请人需要其律师提供具洞察力的及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以及明智及务实的法律建议。

易周律师行不仅参与就《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程序及申请方面提供法律建议,亦在打造监管框架方面提供法律建议。周怡菁担任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委员,并在证监会收购委员会及收购上诉委员会担任职务。易周律师行一直就众多主要规则变动及发展参与市场咨询,而香港的资本市场最近数年藉此得以发展。最近,我们担任协调法律顾问,起草《香港保荐人尽职审查指引》,该主要的市场倡议创建了一套关于对上市申请人进行首次公开招股尽职审查的香港法律及监管规定及市场常规的指引。

阅读我们的最新新闻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香港证监会拓宽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豁免范围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发布经修订的通函,简化对采用联接基金结构的合资格交易所买卖基金的规定,准许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买卖联接基金在符合指定条件的情况下,投资于在海外上市的交易所买卖主基金(包括积极管理的交易所买卖基金)。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监会就未获发牌的加密货币交易所的不当行为发出警告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警告未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果虚假声称已申请证监会发牌,并提供受禁止的服务,如入股,可能会产生法律和监管后果。香港证监会的警告-经营手法不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也警告投资者在未获发牌交易所交易加密货币的风险,这些交易所可能不符合其要求。
于香港上市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营运两个市场:主板及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主板是符合联交所盈利或其他财务规定的更成熟的公司的市场。发行人可选择以股份或香港预托证券的形式在香港主板上市。

创业板适合较小的增长型公司,并且准入标准较低。创业板被认为是主板的奠基石,符合主板准入规定并欲转往主板的创业板公司可获简化程序。

主板上市申请人(可能获豁免的矿业公司除外)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财务准则: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个会计年度累计的盈利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并且,上市时预期市值至少为5亿港元;或
  • (i) 拟上市的业务于前3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1亿港元;(ii)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iii)上市时市值至少为20亿港元;或
  • (i) 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为5亿港元;及(ii)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亿港元。

创业板上市申请人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5亿港元,并且于前2个会计年度(从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为3,000万港元。

CH-004810
DM-96429
20200624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香港联合交易所

寻求上市的公司

海外公司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