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业务范围

公司投资及合资企业 – 中国

易周律师行就股权或合约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及中国的上市公司的谈判、设立及持续经营提供具高度影响力的法律建议。

我们在中国拥有接近二十年的经验,在上海及北京均有代表处,并与中国所有主要城市的中国顶级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关系。我们对本地知识的深入了解及国际视野意味着我们就中国企业惯例及就在中国的外国投资及合营企业而产生的问题有独特的洞察力。

我们就在中国的结构投资、战略联盟及合营企业交易而需考虑的主要问题(包括离岸架构、退出策略及利润回报、专有技术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提供明智及务实的法律建议。我们帮助外国投资者避免其在中国参与合营企业时犯上普遍的错误,并协助其对潜在的中国合营企业合作伙伴开展妥善的尽职审查,以及订立控制及监管其中国合营企业活动的机制。

我们向客户提供具洞察力的及高度度身定制的服务,为建立中国合营企业及外商投资实体时所需遵守的复杂的中国监管规定、外商投资限制及政府批准提供指导,包括向商务部及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我们能就特定行业或部门的中国外商投资限制提供法律建议,并在高度受规管行业获监管机构批准方面具独特经验。我们亦就在中国的合并控权及竞争有关事宜提供协助,包括根据中国反垄断法向商务部反垄断局作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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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命令桑德国际主席向投资者购入股份

法庭命令桑德国际主席向投资者购入股份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在原讼法庭取得一项针对桑德国际有限公司(桑德国际)主席及执行董事文一波(文)的命令,饬令他按法庭将予厘定的价格购入该公司其他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香港证监会第62期收购通讯

香港证监会第62期收购通讯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22年9月公布第62期收购通讯(证监会第62期收购通讯),包括最近收购委员会对于就全面要约责任授予特别宽免一事作出的决定及强制全面要约的要约价作出的决定。其还包括收购及合并组季内工作的最新情况。
香港证监会检视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谘询服务

香港证监会检视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谘询服务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提供网上经纪、分销及投资谘询服务的持牌法团的业务模式,以及持牌法团在透过其网上平台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及就投资产品进行分销或提供投资谘询时遵从监管规定的情况,进行了检视。
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2022年8月的纪律行动

香港交易所、香港证监会&香港金管局2022年8月的纪律行动

2022年8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发布两条纪律行动。第一个涉及汇创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三名董事,涉及该公司违反此前的纪律行动后GEM上市委员会发布的指示,以及该公司刊发了一份不准确和具误导性的公告。
香港证监会欢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证监会欢迎中央政府支持香港巩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2022年9月2日,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中央政府就扩阔沪深港通机制和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离岸人民币中心及风险管理中心的地位给予的支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宣布的三项举措表示欢迎。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互换通发展计划

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互换通发展计划

为促进中国内地与香港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共同发展,2022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及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联合公告,表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亦称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和香港场外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基础设施机构)将开展香港与内地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机制(以下简称“互换通”)。
公司投资及合资企业 – 中国

合资企业业务范围及商业目标

合资企业协议该协议)通常会载列该合资企业的业务范围及其商业目标(可包含任何拟定项目或里程碑详细情况)。

合资企业协议含有防止股东与该合资企业业务竞争的限制性契诺,那么其中合资公司业务的定义及范围尤其重要。股东可能想花费时间清晰地描绘该合资企业的拟定业务(含地理位置)范围,以确保股东其他业务活动不会与该合资企业协议中的任何限制条文相冲突。

如合资企业各方旨在透过某一特定时期内的一桩买卖销售或将该合资企业上市落实投资,则该合资企业协议也可以包含一项条文,规定各方将尽各自合理努力实现此项目标。

如在香港上市,则还可以包含要求股东提供利便上市的所有必要资料(含该等资料的验证信息)及提供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或负责审核上市申请的其他政府机构要求的资料。股东也可以提前约定根据《上市规则》或上市承销商建议在上市后指明期间内将其股份锁定。但是,鉴于离岸公司(例如开曼群岛成立公司或百慕大成立公司)向来都是受偏好的上市载体,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在交易所上市的情况并不常见。这意味着在某个阶段该合资企业相关方可能需要进行重组,以成立一家离岸公司作为将上市的集团最终控股公司。

限制性契诺

如合资企业意图设立一项持续性业务,则该合资企业协议可包含一些限制性契诺,对准许股东与该合资企业公司业务竞争及/或招揽该合资企业公司客户,员工或供应商的程度进行限制。

协议方需考虑以下事宜:

  • 竞业禁止义务标的业务的准确范围(含地理位置)
  • 竞业禁止义务是否对股东集团成员及股东本身有约束力
  • 竞业禁止义务的任何分拆是否需要考虑股东(或其集团)现有业务活动(或例如对已上市证券的最低限度投资),及
  •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补救方法,可包含强制售卖某股东的竞争性业务或其在该合资企业公司的股份

应考虑该合资企业协议中含有的任何限制性契诺对竞争法的影响,并应谨慎行事,确保这些限制性条文合理并可能执行。

CH-004347
CH-004975
20200731

中国合资企业业务范围

中国合资企业的商业目标

合资企业协议